同行商战要弄到这样万众皆知、硝弥漫的也不多见。

在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三版整版刊登了一则广告,它也区别于普通广告,更像一则檄文,而且选择的时机是在商家们都摩拳擦掌的双11前夕。

广告是康巴赫登的,公开叫战,直指苏泊尔模仿康巴赫的产品。

两家都有拳头产品不粘锅。

后来浙江巴赫公司(产品品牌是“康巴赫”)提起诉讼,指控苏泊尔公司等被告侵害其专利权。

苏泊尔也紧接着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这起商誉权纠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做出判决,认定巴赫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原路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0万元(此前报道《毫无依据就开骂,法院判赔300万,康巴赫向苏泊尔发起的这场商战有点搞笑》)。

苏泊尔、巴赫双双上诉,上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也即终审判决。

判决书一共有52页,其中关于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那些网络大V的转发是不是利益驱使,300万赔偿是否合理都做了详尽的阐述。

两方的代理律师分别来自天册所和金道所,都是浙江顶流律所,看“你方说罢我登场”,亮剑交锋,没有虚晃,尽指要害。

而两方对上诉的态度也都是异常绝决的,比如苏泊尔认为巴赫“预谋已久”“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一审判赔300万太低,法院应该全额支持其1500万的赔偿诉请。

而巴赫上诉说,我不是无中生有的“诋毁”,我有它侵权的证据,我已经打了侵权官司。另外,一审判赔300万太高了,苏泊尔股票下跌跟我们的行为没有关联。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泊尔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由苏泊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从我们受众的角度来说,有几个事实是想了解的,有的也是此次二审庭辩中的焦点。

比如,巴赫如此“尽告天下”,那么苏泊尔到底有没有侵权。尽管从法律上来说,专利技术是否侵权的认定和大张旗鼓地宣传是不是涉嫌商誉的诋毁还不是同一个问题。

苏泊尔在技术上有无侵权康巴赫,其实是另外那个巴赫提起的侵权官司中要认定的问题。

不过在这个官司中,既然巴赫说到了自己的“挑战”是基于苏泊尔的侵权,二审法院针对这一点做出认定的大致理由是,巴赫递交的证据有瑕疵,没法证明那个巴赫已经拥有了被诉侵权方法,而且相关照片所涉公司也不是苏泊尔公司;还有侵权起诉时间要晚于在大众媒体上直指苏泊尔侵权这个行为。

意思就是,现在还没确定苏泊尔是不是侵了你的专利权,你就开骂了,这是不对的。

另外,判决书有长达十多页的证据展示和辩论集中在除了巴赫自己在报纸上做广告,自家公众号骂苏泊尔,那么网上那些个大V一哄而上的舆论是怎么来的。

这关系到论证是否有预谋地大规模在组织诋毁。

巴赫说,那些大V也好,小号也好,不是我们雇佣的,是他们自发地蹭热度。

苏泊尔说,不是这样的。那些大V、小号内容跟巴赫自行发布的一模一样,而且都是集中在10月21日下午至晚上发布,意思是显然这是一场有组织的舆论引导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一个名为“杭州热门生活”的微博发布诋毁内容,比康巴赫的官微还要早,这显然不是巴赫公司所称其他博主“自主转发”。

二审法院的调查甚至细致到,你看,康巴赫自家官微发的图片都有康巴赫的水印,而那些大V、小号发的内容与康巴赫的完全一致,但是图片是原图,没有康巴赫水印的。而且大家都集中发布,好几个发布的时间还早于康巴赫官微。按照微博的设置,转发应有原微博博主的水印呀。这样看来,照片应该就是康巴赫提供的。康巴赫辩解“是员工不慎流出”不符合常理。

甚至在庭上苏泊尔方面递交证据称,已经根据这些大V、小号的报价单,算出了巴赫组织此次舆论战花费要500万元。

关于康巴赫的开骂到底是不是诋毁,法院做了一个很清晰的论述——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可分为真实、虚假和未定论三种状态,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二审还支持了苏泊尔提出的要求巴赫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的行为,即立即删除新浪微博台上“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的“#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3个微博话题等。

至于300万的赔偿额,法院也认为很难认定巴赫的所谓与苏泊尔的股价波动有直接关联,而且300万还是在合理范围内的,所以这个赔偿数值就不动了。

此为终审判决。

苏泊尔公司成立于1998年,巴赫成立于2012年。在不粘锅的领域里,都是头部品牌,商道艰难,这么打就不好看了。

关键词: 苏泊尔康巴赫 官司终审 诉讼 不粘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