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欣欣公司长期不为职工曹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曹某向区社保局举报。2019年12月20日,区社保局向欣欣公司送达《决定书》,责令欣欣公司为曹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万元。12月28日,区社保局又向曹某送达《告知书》,称曹某举报属实,并要求他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4000元。曹某对区社保局《决定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曹某的请求。曹某对《告知书》也不服,于2020年8月24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曹某对不予受理决定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申请、起诉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资料图)

A.曹某的复议申请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B.曹某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C.曹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D.曹某对《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立案,因为曹某不具备原告资格

E.曹某对《告知书》不服,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应不予立案,因为被诉行为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复议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曹某前面是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后面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并不是重复起诉。所以选项C错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由于告知书本身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对告知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并不是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所以选项E错误。

2、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的有( )。【多选题】

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

D.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E.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选项B: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如果能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完全可以继续审理,不必终止;(2)选项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应当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行政复议方能终止;(3)选项E:属于行政复议程序中止的情形,待“其他案件”审结后,行政复议继续进行。

3、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申请人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终止的,由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行政复议

D.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可以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选项B: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2)选项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选项D: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4、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如天科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 )。【客观案例题】

A.甲市乙县税务局

B.甲市税务局

C.甲市乙县政府

D.甲市政府

E.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多选题】

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

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

E.加收滞纳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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