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质效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资质审批不严、高利放贷、非法经营等问题。对此,监管部门及时出手整治,将网络小贷业务纳入统一监管轨道,对于促进网络小贷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近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规则和措施,并对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划定了限制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的若干红线,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质效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非法经营等问题。有的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将业务拓展至全国;有的多渠道融入资金,突破融资杠杆约束,急剧放大杠杆倍数。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发放网络贷款,野蛮进入信贷领域,经营管理粗放,不仅潜藏较大的金融风险,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金融稳定。
对此,监管部门及时出手整治。2017年12月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网络小贷业务从审批权限、经营资质等11个方面重点排查和整治,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仍然缺乏对网络小贷业务的全国统一监管标准,网络小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依旧较为突出。
可见,监管部门出台《办法》,将网络小贷业务纳入统一监管轨道,对于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贷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了监管层级,达到了全国一个标准。过去,央行及银保监会只负责制定小贷公司监管规则,具体准入由省级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网络小贷业务准入参差不齐,准入条件及相关资质掌握差距较大,尤其缺乏对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有效监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办法》从全国层面对网络小贷业务实行管理,不仅统一了监管标准,也提高了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提高了准入门槛,有助于风险防控。《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重新定义,并从股东资质、注册资本金、地域范围、平台资质等对网络小贷明确了更高的准入门槛。尤其是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须经银保监会批准,提高了准入门槛,这无疑预示着经营网络小贷将面临大洗牌,网络小贷业务野蛮生长、无序发展的局面将有重大改变,风险防控能力将得以提升。
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划出多道监管红线,更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单户贷款上限、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等作了详细规范。比如,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按照30万元与最近3年年均收入三分之一孰低的原则设定最高限额。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提出几个“禁止”,即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等。监管红线的划定,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李凤文
关键词: 网络小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