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通过监管问答的形式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受到市场关注。此前,证监会曾于2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规则进行调整,其中部分政策涉及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
证监会明确,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对于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监管问答要求董事会议案应当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者结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各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有关各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