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中信证券(600030.SH)披露了2019年业绩。2019年,中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31.40亿元,同比增长15.9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29亿元,同比增长30.2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1.46亿元,同比增长34.9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9.76亿元,同比减少61.88%;主营业务毛利率为39.43%,比上年同期增加7.09个百分点。
2019年,中信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76%,比上年同期增加1.56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71%,比上年同期增加1.77个百分点。
中信证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元(含税),拟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为64.63亿元,占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52.85%。
2019年,中信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仅经纪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且毛利率较上年减少。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5.54亿元,同比减少3.43%,毛利率21.96%,比上年减少9.19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73.75亿元,同比增长14.03%,毛利率49.44%,比上年增加5.17个百分点;证券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2.41亿元,同比增长33.62%,毛利率52.63%,比上年增加11.23个百分点;证券承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3.08亿元,同比增长54.52%,毛利率47.93%,比上年增加4.63个百分点;其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6.61亿元,同比增长8.43%,毛利率28.56%,比上年增加16.32个百分点。
境内股权融资方面,2019年,中信证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81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2798.03亿元(含资产类定向增发)。其中,IPO主承销项目28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451.33亿元;再融资主承销项目53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2346.70亿元。
境外股权融资业务,中信证券完成香港市场IPO项目17单、美国市场IPO项目4单、菲律宾市场IPO项目1单。
此外,2019年,中信证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承销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15.3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03%,承销支数为1981支。其中,企业债33支,公司债301支,金融债141支,中期票据54支,短期融资券21支,定向工具27支,资产支持证券578支,可转债、可交换债26支,地方政府债800支。
2019年,中信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18.92亿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7.91亿元,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5.17亿元,融出资金减值损失3.60亿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2.25亿元。
2019年,中信证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6.99亿元。其中,商誉减值损失5.28亿元,存货减值损失6847.58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6783.73万元,其他3402.40万元。
2019年,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1.55亿元,有14位高管年薪超500万,其中8高管年薪超900万。
其中,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杨明辉年薪989.86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马尧年薪991.80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薛继锐年薪1016.86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杨冰年薪1131.80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李春波年薪916.86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邹迎光年薪666.86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李勇进年薪791.86万元,财务负责人、总司库李冏年薪816.86万元,首席营销总监张皓年薪894.60万元,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张国明年薪579.26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叶新江年薪863.40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金剑华年薪921.85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孙毅年薪992.36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高愈湘1066.86万元。
2019年,中信证券在职员工15908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9135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6773人。全部员工中,博士246人,硕士5554人,本科9131人,大专及以下977人。
2019年,中信证券应付职工薪酬146.08亿元,上年同期为120.94亿元。
2019年,中信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97.55亿元,上年同期为101.57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19年,中信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22.69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77.12万元。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涉及10起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金额33.66亿元。
第一宗为公司与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6.48亿元。因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月初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帅佳投资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6.48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湖南高院于2018年1月8日已受理此案。2018年1月30日、31日,湖南高院对帅佳投资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所持有的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了冻结。2019年6月10日,公司与帅佳投资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转股意向协议》(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7月24日,公司收到第一笔和解款项。2020年1月6日,公司与帅佳投资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二》。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第二宗为公司与刘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2000万元。因刘伟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伟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东城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3月1日,公司通过拍卖处置质押股票及与刘伟和解等方式,回收本项目全部本金、利息及债权实现费用等款项,本案已结案。
第三宗为公司与宋春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6700万元。因宋春静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宋春静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67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北京一中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此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3月1日,公司通过采取执行措施及与宋春静和解等方式,回收本项目全部本金、利息及债权实现费用等款项,本案已结案。
第四宗为公司与道乐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9200万元。因上海道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乐投资”)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道乐投资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92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因道乐投资安排三个保证人为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前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8月8日,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第五宗为公司与金新实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3.95亿元。因上海金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实业”)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新实业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3.95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上海高院于2018年7月31日受理本案。因金新实业安排三个保证人为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分别向北仲委申请仲裁(一保证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两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仲委及北京高院分别于2018年8月2日及2018年8月6日受理本案。2019年1月4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胜诉,并已于2019年7月16日向南京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高院的案件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30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6月26日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袁亚非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第六宗为公司与萍乡英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1.29亿元。因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英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萍乡英顺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2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佛山中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本案。因拍卖股票两次流拍,佛山中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23,511,019股质押股票(证券简称:欧浦智网,证券代码:002711)作价抵偿公司债务。2019年11月28日,案涉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因陈礼豪为萍乡英顺的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礼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于2019年8月12日、9月5日、12月23日三次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4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七宗为公司与聚利汇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1.01亿元。因厦门聚利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利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聚利汇偿还未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01亿元,案件已于2019年1月22日获正式受理,并于2019年10月8日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2月26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第八宗为公司与康得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14.18亿元。因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云兰”)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违约,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也未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代丰实云兰向公司偿还相关债务。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得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偿还欠付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4.18亿元(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12月9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作判决。
第九宗为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2.96亿元。2018年4月13日,公司与何巧女、唐凯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所附《交易协议书》,何巧女以其所持有的39,700,000股东方园林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10)质押给公司,向公司融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2.96亿元。截至2018年10月11日收市,该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已经跌破平仓线,因何巧女未按约定履行追保义务,发生实质违约。2018年10月26日,公司向方圆公证处提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2018年11月22日,方圆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当日完成立案。2019年9月26日,公司已收到何巧女支付的第一笔和解款项。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第十宗为公司与陈铸保证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2亿元。2017年,公司与高玉根、查传和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简称“业务协议”)及两份《交易协议书》,高玉根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胜利精密高管锁定股(证券代码:002426)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8年8月27日,陈铸与公司签署《担保合同》,为上述合同项下高玉根、查传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上限为人民币2亿元。前述两笔交易于2018年4月到期,因高玉根、查传和未履行购回义务,陈铸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高玉根、查传和偿还欠付公司的债务人民币2亿元。本案已于2019年9月25日正式受理,于2019年12月17日、12月30日在北京三中院两次开庭,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中信证券还涉及2起债券质押诉讼,涉及金额1.29亿元。
第一宗为公司与上海昇和、国能商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9870万元。2018年1月26日,公司与上海昇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昇和”)所管理的蓝花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蓝花楹私募基金”)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回购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2018年3月6日,中国结算将质押券的标准券结算率由0.86调整为0.41,蓝花楹私募基金资金账户出现透支。2018年3月7日,中国结算再次将质押券的标准券折算率由0.41调整为0,蓝花楹私募基金资金账户再次出现透支。为履行担保交收责任,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人民币9870万元。因蓝花楹私募基金不履行还款责任,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商业”)是基金的单一委托人,对基金具有绝对控制力,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上海昇和、国能商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5月10日,北仲委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2019年8月15日,公司收到北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确认蓝花楹基金对公司违约,并应承担偿还垫付资金责任及违约责任,但驳回公司对上海昇和、国能商业的仲裁请求(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本案已结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第二宗为公司与开源证券、厦农商资管、厦农商金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3001.23万元。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未如期归还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息,合计人民币3001.23万元(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将开源证券、厦农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农商资管”)、厦门农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农商金控”)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朝阳法院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11月11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此外,中信证券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2起,涉及本金7.03亿元。
第一宗为公司与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就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2.08亿元。因借款人天津无缝钢管厂(以下简称“天津钢管厂”)、保证人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钢管集团”)发生违约,2018年7月20日,公司将天津钢管厂以及天津钢管集团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要求天津钢管厂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8亿元,天津钢管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北京四中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7月4日,法院已受理该案件以及保全申请。2018年12月18日,北京四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1月3日,本案被告已经上诉。2019年5月17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本案被告的上诉请求(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9月,公司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天津无缝钢管厂债权处置方案的诉求函》,随后申请北京四中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名下已经被保全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并与天津钢管集团、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各方签署了重组协议书。
第二宗为公司与中民投定向发行协议纠纷案,涉及金额4.95亿元。因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定向发行协议违约,公司代表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中民投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4.95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获得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2月4日,中民投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仲裁条款无效之诉。2019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中民投的申请。目前仲裁开庭时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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