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检罚〔2020〕1号)显示,如东通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未用于公司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东县支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8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如东通新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通威新加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子公司,持股比例100%。而2018年年报显示,通威新加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为通威股份(600438.SH)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通威股份是由通威集团控股,以饲料工业为主,同时涉足水产研究、水产养殖、动物保健、食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农业科技型公司。通威股份成立于1995年12月,于2004年3月2日登陆上交所主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如东通新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