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广汇汽车(600297.SH)发布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称,3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鹰潭市锦胜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鹰潭锦胜”)的通知,公司股东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主要系其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存在认知解读不充分所致。
广汇汽车公告表示,鹰潭锦胜此次减持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本次减持主要系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存在认知解读不充分所致。鹰潭锦胜意识到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就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自查,并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恳的歉意。
鹰潭锦胜在获悉上述减持属违规行为后,立即对本次交易行为进行了自查,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认真、全面学习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合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事先和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公告指出,鹰潭锦胜于2020年3月9日至3月10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广汇汽车股份234.25万股,占广汇汽车目前总股本的0.03%,交易价格区间为4.17-4.42元/股,成交金额1018.24万元。
鹰潭锦胜虽不再是广汇汽车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点问答内容,“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鹰潭锦胜本次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公告,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