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证监局对卫宁健康股东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周炜、王英、周成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5%以上股份。2011年8月18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周炜、王英、周成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为9.11%,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95%;因卫宁健康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3.58%;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42%。截至2017年12月22日,周炜、王英、周成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

周炜、王英、周成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3.65%,周炜、王英、周成直至2019年12月2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 出具警示函 卫宁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