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7号)显示,港中旅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港中旅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香港中旅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14%;第二大股东为银泉绿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