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 消息: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消息,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提供直播场控软件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原告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运营主体。被告A公司是一款直播场控软件的服务提供者。

快手诉称,被告提供的直播场控软件服务能够集中控制大量手机,批量使用“快手”账号对指定直播间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等操作。使用该软件的主播可以人为操纵直播间中的“粉丝”,从而制造出虚假的热度和人气。被告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危害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注销其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赔偿损失456万余元。

对此,法院认为,快手公司通过运营快手软件获取用户访问量、点赞数、评论数等数据,形成用户对快手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黏性,聚集用户流量并通过流量变现获益等,均属于快手取得的竞争优势,此类商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利用被诉侵权软件帮助快手主播对其直播关注数、粉丝数、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到明显误导,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影响快手平台数据真实性,破坏快手平台直播间算法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快手软件所打造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 快手 起诉 直播 场控